现代国际法通常被视为中立和普遍的法律框架,其起源于 17 世纪欧洲历史,这是一个以殖民帝国崛起为标志的时代。然而,从这个角度揭示这一法律体系,揭示了其本质上固有的复杂性和争议性。
从一开始,国际法就被用来使世界上所谓文明国家和那些被认为不文明国家之间的划分合法化。这种分类被用来证明对被视为劣等国家的剥削和统治是正当的。因此,国际法不再是促进各国人民之间平等的杠杆,而是成为在全球范围内延续不平等和不公正现象的工具。
此外,欧洲和西方国家长期盛行以民族为中心的观点,认为自己比其他国家拥有优越的法律人格。这种心态有利于社会的等级制度,其中文明的概念是根据西方标准定义的,从而加剧了国际关系中的权力不平衡。
同样重要的是要注意,国际法被用来证明欧洲帝国的扩张和世界各地大片领土的殖民化是正当的。这种帝国主义扩张是根据欧洲国家制定的标准和规范强加的,从而加剧了全球土著人民所遭受的权力不对称和不公正。
至关重要的是要考虑到这一以帝国主义和统治为标志的历史遗产,以解构殖民列强预先定义的主权和文明概念。通过认识到国际法的这些有偏见的基础,必须建立一个更加公平和包容的全球法律秩序,尊重地球上所有人的正义和尊严的普遍价值观。
这一植根于国际法历史的殖民遗产必须以清醒和勇气加以解决,以建设一个真正尊重文化和国家多样性的未来。国际社会有责任促进共同和平等的法律愿景,让每个人,无论其出身如何,都受益于公平和公正的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