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未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的概念已成为当代社会关注和争论的话题。最近,南豪登省高等法院就三起独立的无争议离婚案件中与未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的问题做出了裁决。在每种情况下,双方都同意为未成年子女提供 50-50 人的共同住所。
然而,最高法院和家庭倡导者对这种共同居住安排以及由此产生的向经济实力较弱的父母支付的现金支持的排除是否实际上是儿童的最佳利益提出了严重关切。
法庭审理的案件
法院审理的三个案件是WJ S v RS(“S案”)、L DK v J-P DK(“DK案”)和PB VZ v L VZ(“VZ案”)。
在这些无争议的离婚诉讼中,未成年子女的父母签署了和解协议,确认他们仍将是父母权利和责任的共同所有者,并管理他们与未成年子女的接触。双方同意每隔一周实行一次共享居住,孩子们每周在父母之间轮流居住。
在法庭上罕见的指控以及后来的口头证词中,双方都声称共同居住安排符合孩子们的最大利益,仅仅是因为这种安排已经实施了一段时间。
S事件
S案中的当事人证实,为期一年的共同居住安排符合孩子们表达的意愿。然而,家庭辩护人办公室的调查表明情况并非如此。事实上,我们发现,孩子们只是被父母告知了这种安排,别无选择,每次父母轮换后孩子们都情绪激动。
家庭倡导者还发现,与家长的证词相反,他们的沟通远非有效,甚至还卷入了学校财产的争吵。两个孩子都决心表现出退行行为,难以适应共同居住的安排,而父母之间的争吵加剧了这种情况。
此外,与母亲在一起时,孩子们与父亲在一起时享受的生活水平也存在明显差异。尽管父母收入差距巨大,但双方同意不向经济实力较弱的父母支付赡养费。
DK事件
同样,在 DK 案中,双方作证说,共同居住安排已经实施了一段时间,孩子们适应得很好,也很开心。
然而,家庭倡导者仍然对孩子们的情绪稳定性表示担忧,其中一名孩子患有极度的分离焦虑,另一名显然正在接受家庭倡导者的采访。
法院还质疑,鉴于双方收入存在巨大差异,为何双方同意不向孩子的母亲支付现金赡养费。
VZ事件
在 VZ 案例中,父母再次描述了一种田园诗般的情况,他们与孩子有公平的接触,并和谐地共同养育孩子,这对他们有利。
在与家庭辩护人面谈后,发现双方并不诚实,孩子们实际上只是与父亲轮流度过周末。当被问及为什么想要共享居住安排时,父亲辩称,他不希望母亲建立新的关系并与孩子们一起搬走。
调查还发现,尽管父母的月薪相差超过 10 万兰特,但他们同意不支付现金赡养费,这让家庭律师和法院感到震惊。
离婚法和儿童法
离婚当事人有时希望法院会简单地在离婚已解决的基础上在他们达成的任何协议上盖章。然而,经修订的《1979 年离婚法》要求法院在所有离婚诉讼中考虑儿童的最大利益,无论是有争议的还是无争议的。
这符合 2005 年《儿童法》第 9 条的规定,该法规定,在与儿童的照顾、保护和福利有关的所有事务中,儿童的最大利益必须是最重要的。
最高法院作为所有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如果盲目地认为父母出于个人便利或其他原因达成的安排一定是对子女最好的,那就犯了严重的误判。 。
合住住宅
有一种误解,认为在任何情况下对孩子来说最好的事情就是由父母双方平等抚养。因此,共享居住安排被视为确保平等照顾和接触的理想方式。在过去的十年中,很明显,必须单独审查每种情况,同时考虑到每个孩子的具体需求和福祉。
简而言之,离婚时未成年子女的居住决定必须以子女的福祉和利益为首要考虑。法院有责任确保父母之间达成的安排不会损害儿童的发展和福祉。该方法必须以儿童为中心,确保所做的决定促进他们的发展和情感平衡,同时确保父母公平的经济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