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南非 2024 年 5 月大选的筹备过程中,一项可能具有重大意义的反腐败措施被提出。 4 月 19 日,民主党 (DA) 议员格林尼斯·布雷滕巴赫 (Glynnis Breytenbach) 宣布打算提出一项私人议员法案:《宪法第 21 条修正案》。该项目最近提交公众咨询,提议在《宪法》第九章中设立一个常设反腐败委员会。
尽管南非确实需要这样一个委员会,但该法案中建议的模式似乎并不是最佳的。尽管格林尼斯·布雷滕巴赫 (Glynnis Breytenbach) 的初衷值得称赞,但该法案存在重大缺陷,不适合未来采取行动。
该法案的公众咨询期于5月19日结束。理论上,该法案可以以其目前的形式提交给议会。然而,此举需要得到民族团结政府的默许,但据我们所知,这一点尚不明确。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在 2024 年大选后“南非政治格局发生剧变”之前,民主党提出这项法案的难度可能会较小。
该法案尚未提出这一事实为进一步批判性反思其优点、缺点和改进前景提供了及时的机会。正是考虑到这一点,我们提出了一种以宪法为基础的反腐败委员会的替代模式,该模式尊重宪法,并且在反腐败斗争中将更加有效。
该法案的主要问题之一是,它非法剥夺了国家检察官办公室(NPA)“以国家名义提起刑事诉讼”的宪法权力。特别是,该法案篡夺了国家警察局起诉严重腐败和高层有组织犯罪的权力,将其置于拟议的委员会手中。此举违反了宪法,宪法赋予国家警察局在刑事司法管理中独特而关键的作用。此外,该法案提出的反腐败委员会模式与Zondo委员会建议的模式有所不同,也不符合国际最佳做法。更一般地说,该法案可能会对反腐败的长期使命产生适得其反的风险。
此外,该法案还指出了三个严重且相互关联的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它破坏了精心界定的国家权力划分和行使的宪法架构。 NPA 与司法机构和司法委员会一起在第 8 章“法院和司法行政”中设立。 NPA 是一个“混合”宪法机构,隶属于南非国家第四部门——廉正与问责部门,而不是向行政部门报告的实体。
《宪法》授予 NPA — — 并且仅授予它 — — “启动刑事诉讼”和“履行由此产生的所有必要职能”的“权力”。与所有国家机关一样,它必须为公共利益行事,因此宪法要求它“不畏惧、不偏袒或偏见”地这样做,不受任何外部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关于NPA的独立性,需要指出的是,早在2011年著名的Glenister II案中,宪法法院多数成员就同意大律师Paul Hoffman SC(代表Glenister先生)的观点,即解散NPA。 DSO(或“蝎子”)及其由 DPCI(“猎鹰”)取代的宪法在宪法上是不够的。总而言之,这是因为与并入新人民军的“蝎子”不同,“猎鹰”隶属于“SAPS”,因此不享有必要的结构和运作独立性。因此,大多数人强调,“为了理解我们对机构独立性的内在概念,我们必须求助于法院,求助于第九章的机构,求助于 PNND [国家检察官总监],在这方面,也求助于现已废除的机构独立性。” DSO [在 NPA 内]”。
自格伦尼斯特二世以来,宪法法院不断强调新人民军“独立宪法保障”的重要性,以至于“任何与此不符的立法或行政行为都将受到法院的宪法审查”。 《国家公共事务法》第32条和《行为准则》阐明了这种“独立性的宪法保证”,强调任何反对它的法规或行政行为都将受到法院的宪法审查。
在此背景下,必须认识到南非对三权分立不断演变的理解,特别是在国家第四分支的崛起方面。与普遍看法相反,该分支不仅限于第九章机构,还包括各种独立机构,例如 NPA。
总之,设立常设反腐败委员会的提议是一项值得称赞的举措,但其目前的模式存在重大缺陷,可能会损害其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