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共财政管理领域,审计院似乎是负责控制国家资金的规范和管理的关键机构。最近,有关该机构在监视和可能的制裁方面的能力的谣言四起。事实上,根据司法消息来源,审计法院有权在财务检查员违反现行规则的情况下发起调查、控制和谴责。
这一澄清是在财务总监 Jules Alingete 和他的几位合作者(包括检查员)发出传唤后作出的。因此提出了公共基金管理者从属于审计法院的问题,导致地方法官回顾说,任何负责管理国家基金的人都对这个机构负有责任,无论其职位或级别如何。
《宪法》赋予审计院在控制国家财政、公共财产以及各种公共实体账目方面发挥关键作用。通过其禁令和制裁的权力,它通过识别和惩罚违反现行法规的行为来确保预算和财务纪律。事实上,审计院有权制裁任何犯有管理错误的公共机构经理或代理人。
必须强调审计法院行使控制权的管辖权性质,该管辖权延伸至中央国家、各省和地方实体以及拥有公共会计师的公共机构。这一控制和制裁任务旨在保证公共财政的透明度和良好管理,从而确保保护国家和公民的利益。
总之,必须认识到审计法院在维护国家金融完整性方面作用的重要性。通过其控制和制裁行动,该机构有助于增强公民对公共资金管理的信心,并促进国家财政资源的透明和负责任的管理。